一、电机车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,并持证上岗。
二、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。暂时离开岗位时,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,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,扳紧车闸,但不得关闭车灯。在有坡度的地方,还应用木楔等将车轮楔住。
三、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、信号及线路状况(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),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检查。
四、按顺序接通有关电(气)路,启动相应的电(气)仪表、仪器,点亮照明灯、红尾灯。
五、接到发车信号后,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(“向前”或“向后”)。先鸣笛示警,然后松开手闸,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手把,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。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。严禁不松闸开车。
六、运行中,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“正常运行位置”上长时间停放。
七、调整车速时,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“正常运行”及“零位置”停留,尽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。
八、正常运行时,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,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,不受此限。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,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,速度要慢。对车组列时,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。九、行驶中,司机必须经常注意了望。要按信号指令行车。要注意观察人员、车辆、道岔岔尖位置、线路上的障碍物等,细心操作。
九、列车的行驶速度:运人时不得超过4m/s;运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,不得超过2m/s;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.5m/s。
十、接近风门、巷道口、硐室出口、弯道、道岔及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处所,双轨对开列车会车前,以及前面有人、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,都必须降低速度,并发出警号。
十一、需要减速时,应将控制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,直至返回零位。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。如果车速仍然较快,可适当施加手闸,并酌情辅以撒砂。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;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。需要停车时,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行驶至预定地点。再以手闸停止机车。严禁使用“逆电流”即“打倒车”的方法制动机车。